2005年8月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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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上“通缉”员工 法院判决名誉侵权
郭京霞

  北京某教育中心与员工高某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后,在互联网上发布“网络通缉令”,“通缉”高某,结果被高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上法庭。日前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该教育中心行为侵犯了高某的名誉权,判令该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向高某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,并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公证费800元。
  高某原系北京某教育中心职工,曾因劳动报酬问题和教育中心发生争议。2004年12月6日,高某登录互联网后,发现该教育中心在其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发布了《网络通缉令》,内容为:“最近经常有一名IP地址为×××的网络歹徒到××网上恶意留言,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,警方怀疑是138××××机主所为。……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。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,将该歹徒缉拿归案!”该《网络通缉令》配有公安部门警徽。在这份网络通缉令中,除IP地址外,均为高某的个人信息,包括其现有手机号码、电子邮箱和在湖北老家期间使用的联系方式。2004年12月8日,高某提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该中心网站上的“网络通缉令”内容进行了公证,为此支付公证费800元。2004年12月12日该中心网站改版后,“网络通缉令”信息被删除。
  北京中院认为,作为当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,亦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,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北京某教育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,以弹出式窗口形式发布了“网络通缉令”,该“网络通缉令”指向性明显,通过公布数个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方法将所谓“歹徒”与高某相联系,其内容对高某名誉权在客观上造成了贬损。该中心在主观上有使高某名誉受损害的目的,客观上对高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,其行为构成了对高某名誉权的侵犯。